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工作部署,推动全省2018年1万家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和发展质量位居全国前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各地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见附件)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加大对库内企业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库内企业及新升规企业。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税务局、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减轻新升规企业的负担。省财政根据2018-2020年度每年新升规企业数量对地级以上市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同步给予奖励,用于激励企业上规模发展,支持开展企业培训等服务活动。新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改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对企业升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对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税务局)
三、强化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升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全省各级风险补偿资金要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升规企业的融资业务。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培育库内企业的精准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对新升规企业的用地支持。各地要研究解决新升规企业的用地需求,对新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新升规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一定优惠;对新升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支持新升规企业人才的子女入学。各地要出台政策,大力推动新升规工业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子女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强化对新升规企业的公共服务。建立完善省市县镇各级政府新升规企业直通车制度。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中小企业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的重点支持对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对新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税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升规”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强对全省“小升规”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小升规”工作纳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定期对“小升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成效较差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省领导予以约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府督查室)
九、落实地市政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健全“小升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推进计划,落实责任分工。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加大对“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难。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开展落实效果评估,确保企业的获得感不断提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附件: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预期数
省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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