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的质量导向,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其他资助内容不变。
二、优化专利资助政策
我局将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优化对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资助办法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