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规字〔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5日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 明
一、【目标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和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本清单所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签订共建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引进组建,或已建成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清单管理原则】本清单设定禁止经费使用的条件,凡列入禁止类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属于本清单说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能进行开支。
四、【更新评估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相关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当调整本清单。
五、【特殊适用原则】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与市级以上政府就建设经费使用用途做出另外明确约定的,适用约定;未作另外约定的适用本清单。
六、【普遍性禁止原则】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经费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使用中,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严禁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pdf
2.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