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日期: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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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见附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组织推荐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1个,其中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地市可推荐2个。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4月19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附件: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