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
发布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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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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